雨花区法院审结 “零口供”盗窃案
2010年10月28日

    本报长沙讯  带着小手电筒、拿着失主的包和一个掉了零件的打火机、揣着偷来的6000多元,虽然人赃并获,可陈某抵死不认罪,辩称这是母亲给的治病钱。面对陈某的狡辩,民警从外围开展调查,终于掌握了确切证据。日前雨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零口供”盗窃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陈某来到雨花区砂子塘街道一居民楼内,采取爬窗的方式进入失主谭某家,盗走谭某的皮包。谭某此时正好醒来发现,陈某赶紧带着包仓皇越墙逃窜到马路上。

    谁知陈某刚上马路,就发现有巡防队员围堵,被民警当场抓获。抓获时,民警从陈某的身上收缴现金6156元,并发现掉了零件的打火机和内有200多元钱的钱包。包内其他的物品,当日清晨民警也在陈某逃跑路线上找回,同时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过程中在失主谭某房屋过道处找到了4块打火机机头零部件。

    “这钱不是偷的,是母亲给我的治病钱。”被抓后,陈某辩解自己身上的钱是母亲给他治病的,没有到过盗窃现场。由于陈某不承认,民警只好开展外围调查,确认其家人均未给他钱治病的事实;同时对盗窃现场提取的4块打火机机头零部件,与陈某身上收缴的缺失机头的打火机进行物证鉴定,经鉴定现场提取的4块打火机机头零部件,与陈某身上收缴的缺失机头的打火机,可组装为一个整体并可正常使用。

    民警凭借侦查形成的证据链,以“零口供”将此案移送雨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雨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从侦查到庭审一直是“零口供”,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陈某到案发现场实施盗窃的事实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任文婧 通讯员喻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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