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学校内玩耍摔伤,法院判决学校赔偿80%损失,两名小孩各自承担10%
一家长赔偿5300元,希望孩子们还是好伙伴
2012年7月21日
本报记者刘志杰 实习生李雅洁 通讯员李喻洁 长沙报道 小孩在学校玩耍受伤,责任到底谁承担?去年4月,望城区黄金镇中心小学二年级学生小雨和小涛一起玩耍时,从两米多高的陡坡上摔下来,小雨右足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今年1月,望城区法院判决,学校、小涛、小雨三方分别承担80%、10%、10%的损失,但小涛家长认为,这并不关儿子的事,不愿支付赔偿,这一拖就是半年。昨日,在法官的调解下,两个孩子的家长终于在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握手言和,小涛的母亲同意一次性赔偿5300元。 一起意外,小伙伴家长法庭相见 小雨和小涛是同班同学,今年都是9岁,平时喜欢在一起玩,但因一起意外事故,两个孩子的家长站在了“对立面”。 法院查明,去年4月13日,两个小朋友在学校教学楼前坪的花坛玩耍。小雨站在花坛边缘,被小涛推了一下,掉到了2米多高的陡坡上,造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时,陡坡下方正在施工,学校并没有对陡坡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 小雨的父亲黄先生认为,事发时小雨和小涛在一起玩耍,而且儿子说,自己摔倒是由于小涛推了一把,于是将小涛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方家长认为应由学校担全责 今年1月,望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教育、生活环境,原告摔伤的陡坡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受伤的主要原因,最后判决学校承担原告80%损失,即4.4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小雨和小涛两人各自承担10%。 小涛的妈妈龚女士觉得冤枉:“我认为责任应该在学校,它的基础设施有问题,那个地方两米多高,是个大人一不小心都会掉下来,更不要说是孩子。两个小孩关系非常好,直到现在还经常喊着要一起玩,怎么会去推他?”龚女士认为,小孩之间的玩耍是正常行为,小雨摔伤完全是因为学校工地没有任何的防范措施,而小涛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同意赔偿,希望孩子们还是朋友 法院判决后,学校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但是龚女士的那一份迟迟没到。小雨的爸爸只好向望城区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昨天上午,执行局办公室里,双方家长一见面就吵了起来。“脚都骨折了,他才9岁就九级伤残,怎么得了?而且还因为这个留了级,肯定也给他的心理造成了伤害。”小雨的爸爸黄先生说。但龚女士坚持认为,责任在学校。 执行局法官李基强进行了执行调解,1个小时后,双方家长终于握手言和,龚女士同意一次性赔偿5300元,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希望这件事不要影响到两个孩子的关系,希望他们还是好伙伴。”龚女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