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脸怎么成了“换脸”素材
最高法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
2025年6月13日
综合新华社 依法惩治人被“挂”、脸被“卖”……6月12日,最高法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加强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否定和整治,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 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加强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权案件的裁判和监督,确保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进程中更充分、更及时、更周延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促推新兴技术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迅速地发展和攀升。 个人擅自悬赏征集他人违法线索 “现面向社会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提供线索者重金奖励!”网络上出现的个人公开征集他人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其是否具有合法性曾多次引发讨论关注。 2022年8月,郑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悬赏广告称:“本人郑某某现面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收集上海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犯罪线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请积极向本人提供线索、证据。对于提供的线索证据,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本人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罚金额给予税前万分之一的奖励报酬(不低于200元不高于500000元)。” 上海某公司知悉该广告后,委托律师向郑某某发出律师函,要求郑某某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以公司认可的方式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依法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而收到律师函后,郑某某还将该律师函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并再次发布了上述悬赏广告,强调:“加钱!从明天起加钱,原有报酬上涨50%!现在是万分之一点五!” 于是,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2万余元。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郑某某将其在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的悬赏广告等侵权内容予以删除,在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刊登声明向某发展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7000余元。 说法 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行为。对完成特定行为予以悬赏,有利于实现悬赏人的特定目的。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无疑可以通过悬赏的方式征集相关主体的违法犯罪线索。民事主体发布悬赏广告,应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很可能使一般公众对被征集者产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认识,相应地降低被征集者的社会评价。尤其是,民事主体在网络平台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更容易放大对被征集者的不利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郑某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责任,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正确使用悬赏广告,避免侵害他人权益。 相声演员粉丝“挂人”号召网暴 疯狂粉丝为维护偶像声誉、流量、资源,无所不用其极,“开盒挂人”已经成为饭圈日常化控制负面言论、打击“不同声音”的手段。 陈某观看某知名相声演员的演出后,发布观后感,因意见不合与该相声演员的粉丝在网络社交平台发生争执。掌握该相声演员粉丝超话账号(即粉丝基于对该演员的关注聚集在该账号中,形成特定的讨论组)的孟某、高某,便将陈某的账号等个人信息置顶公示(俗称“挂人”),列出陈某的多条与粉丝争执的消息网址链接,并置顶公开投诉模板,号召该相声演员的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的社交账号。陈某的社交账号还收到众多粉丝的私聊辱骂。之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孟某、高某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仅是针对某相声演员的演出发表观后感,后与个别粉丝发生言语争执。涉案账号借维护相声演员声誉为由,号召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社交账号,持续对其网暴,严重侵犯陈某的名誉权。孟某、高某作为账户的共同使用人,应当对涉案账号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孟某、高某删除涉案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损失。 说法 网络账号的使用者将他人网络身份信息置顶公示、号召他人投诉,容易使公众对“被挂者”的形象和名誉产生误解或负面评价,甚至逐渐演变为对“被挂者”的网暴,制造社会矛盾和冲突。对此,应予杜绝和制止。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诽谤、网暴等行为。本案裁判结果有利于帮助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使社会知晓组织特定群体在网络平台恶意、批量地以言语攻击他人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损害。本案对于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减少网络暴力也具有积极意义。 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 AI换脸等特效玩法在短视频平台风靡一时,但自己的照片莫名其妙变成供别人“换脸”的素材可不一定会高兴。 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软件,用于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进而生成面部为该他人的作品。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软件运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 说法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当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AI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领航新兴技术发展的方向。一方面,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为经济增添了新的引擎,注入了强劲活力。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技术无序发展、向害发展。本案裁判结果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技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个人肖像权等人格权益。 非法买卖上百人人脸信息 2021年6月起,徐某通过其社交账号自他人处购买约130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公民的动态人脸图等信息)和1套软件。在未经游戏账号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徐某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和该软件解封多人的游戏账号,还对外有偿出租该软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社会人员,用于解封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徐某获利约6000元。 2021年8月起,李某通过使用徐某提供的软件,采取人脸识别、完成观看任务视频等方式为他人解封社交账号,还将从多个渠道购进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人脸照片、视频等)转卖,获利约3万元。徐某、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说法 人脸照片、视频等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人脸照片、视频等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徐某、李某通过网络等渠道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人脸照片、视频等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一是明确人脸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二是充分保护广大群众的人格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三是警示有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人脸信息行为企图的人悬崖勒马,否则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控制他人摄像头偷窥隐私 在互联网时代,为了照顾老人、儿童,很多家庭安装网络摄像头,利用手机、电脑等设备远程观看家中情况。但是,在你以为可以放心使用它们的时候,殊不知它们被人非法控制,成为别人窥探你隐私的“第三只眼”。 2020年夏季,被告人韩某为满足自己窥探他人隐私的心理,通过手机QQ聊天软件以购买或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上,获取他人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限,非法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部分登录成功的账号及观看到的监控画面进行截图保存在电脑中。截至2022年5月份,韩某非法有效成功登录控制的“云视通”监控摄像设备共计193个。韩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2020年至2022年5月,韩某非法控制监控摄像头设备193个,窥探他人隐私,保存了大量其窥探到的他人家中画面影像的截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终判决韩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说法 随着智能家居的普及,非法获取智能家居设备控制权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带来严重挑战。本案中,家庭监控摄像头被依法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韩某实施非法控制,侵犯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控制数量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行为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广,对此类行为应当予以严惩。本案裁判结果凸显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居家安全的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