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24日,长沙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长沙市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告知书。7月1日起,在长沙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调整为“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
根据告知书,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单位申请,准确填报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线上办理途径为湖南省医疗保障单位网厅,线下办理途径为单位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
记者梅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