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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7月5日 星期六

晨意帮忙

高空坠物砸伤右眼

伤者右眼摘除,涉事租户已垫付医药费

2025年7月5日

    本报记者段颖琪实习生穆岚张小玲长沙报道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阳光城尚东湾嘉林苑7栋高层一租户不慎将一疑似玻璃擦的用品坠落,导致来拜访8栋业主李女士(化姓)的张女士(化姓)在楼下被砸中,当场趴在地上动弹不得流血不止,120赶到后将其送医。

    次日中午,李女士称张女士已转院至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受伤眼球已被摘除。涉事租户已去医院探望伤者并支付了医疗费用,暂且未谈后续事宜。黎托派出所民警称,涉事租户当时主动前往了派出所,“他不是故意高空抛物”。

    家属:暂未与涉事方谈及后续事宜

    7月2日晚,阳光城尚东湾小区业主群里,有业主发消息称小区有人被高层坠落物砸伤,并发出了部分现场实拍视频。

    视频中可见,一位成年女性倒在地上,身下有一片血迹,拍摄者找到了疑似坠落物品,系一个三角形塑料片,120赶到后将女子抬上了救护车。

    记者注意到,该三角塑料片与购物App上的磁吸玻璃擦商品外观几乎一致。

    7月3日中午,记者来到阳光城尚东湾嘉林苑7栋楼下,看到在视频中女子倒地位置仍有零星血迹。

    据了解,前一日晚上救护车将伤者送到了旺旺医院,记者致电旺旺医院后,工作人员称伤者已转院,并表示:“(伤者)右边眼睛可能保不住了。”

    在8栋,记者见到了业主李女士,提及前一晚的意外事故,李女士说:“她是过来玩的,是我家亲戚。”

    问及目前的治疗情况,李女士表示:“2日通知转院,已经到湘雅二医院了,刚刚手术出来,我只知道进手术室前就已经说一只眼睛没有了,因为是直接砸到眼睛了。”

    李女士透露,目前暂未与涉事方谈及后续事宜。“现在还是先救人,昨天那个人(7栋高层租户)已经去医院看了,医疗费用他先出了。”

    派出所:涉事人主动到派出所,不是故意的

    7月3日中午,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坠落物)看着像擦玻璃的东西。”

    物业负责人表示,在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时均要求业主签署《杜绝高空抛物行为承诺书》,物业也在小区各地醒目处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海报、标识牌等,并有线上宣传,且目前安装有高空摄像头。

    该负责人称,事发后,物业第一时间在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安抚伤者、接应急救车,并紧急排查找到了坠落物品的户主,之后还会继续加强安全宣传和巡逻工作。

    当日,记者致电接警的黎托派出所,接电民警介绍:“涉事人主动到派出所来了,他确实不是故意的。”

    7月4日中午,记者再次来到小区7栋,对于事件具体情况,涉事高层租户家属表示:“我们希望事情往好的方向去走,希望伤者能尽快恢复,但是我当时不在现场,没有看到那个东西掉在下面的现场。我不是当事人本人,不能代表当事人回答坠落物是什么。”

    律师:非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属重大过失

    对于本次事件中的焦点问题,记者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刘研律师。

    刘研认为,在涉事人非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因使用某物品时操作不当或未查看物品说明书就使用,如涉事人使用玻璃擦时将安全绳磨损弄断或不知道需要系上安全绳,导致物品坠落致人伤残,则属于重大过失给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伤者及其家属可要求涉事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并主张赔偿。

    刘研表示,涉事人在使用某物品时,如因为该物本身质量问题导致出现坠落伤人,则在能认定物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可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

    刘研称,高空抛物罪的前提为存在主观故意,如涉事人明知玻璃擦需要系好安全绳后再使用却未系安全绳,或认为楼下无人将物品抛下,再或因争执造成坠落砸伤他人,可能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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