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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7月12日 星期六

查酒驾前二次饮酒能免罚?

男子酒后骑摩托车致人受伤,警察面前再次喝酒;法院:犯危险驾驶罪

2025年7月12日

    本报综合 看到交警查酒驾,赶忙再喝一口,当“大聪明”使用神操作,就能逃避处罚?

    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某日中午,在柳某家中饮酒后,唐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乘载柳某前往自己工作的地方。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柳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仍骑车将柳某带至烧烤店。随后,柳某在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报警。

    接警后,交警在烧烤店找到唐某,欲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为逃避处罚,唐某当着交警面二次饮酒。

    最后,经对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经对其同日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出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3.73mg/100ml。

    法院认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两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最终,法院判决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链接

    以血液酒精含量为依据判定醉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不只看“开车时”的状态。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性。酒后驾车已属违法,事故后补酒的行为更凸显其主观恶性——妄图通过人为干预证据,逃避法律制裁,这种行为反而加重了危害后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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