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约3万名儿童因溺水失去生命,
令人痛心。
7月25日是世界预防溺水日,
本报推出系列报道。
记者实地探访长沙多个网红野泳地,
用水下机器人揭示看不见的危险。
珍爱生命,远离野泳。
本报记者张沁长沙报道
烈日炎炎,游泳是不少人选择的避暑方式之一。因有积水潭、矿洞等,长沙坪塘街道办辖区一废弃矿坑是一个“野生”的自驾网红打卡地,早在2022年,该处矿坑因成为水潭,被网友称为“长沙纳木错”。
尽管相关部门曾呼吁,矿坑周围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市民不要来打卡,但夏日来临,不少市民仍选择去往此处跳水、游泳,还制作成精美的视频发布在社交平台上。
近日,潇湘晨报记者和国家消防救援局湖南机动队伍、长沙蓝天救援队一起来到现场进行探访,查看水下情况,在专业人士眼中,矿坑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地方?
水下机器人实拍废弃矿坑
社交平台上有大量关于“长沙纳木错”的野泳打卡视频。因在城区这样的地方很难见到,视频发布后引发了很多网友关注,也有很多市民自驾来到这里。还有人专门找到这里“拍大片”,尽管有视频发布者提醒存在危险,但精致的图片依旧吸引许多人留言询问具体位置,表示要前去野泳打卡。
近日,部分市民在网上发布去到该矿坑跳水游泳的视频,视频显示,水面上有一个由疑似多个铁桶搭建的“平台”,大家站在岸边或该“平台”上一跃而下,跳入水中。
其实所谓的宝藏地方是一个积水潭。记者来到该矿坑,发现铁桶漂浮在水面上,因为是上午,现场未看见游泳的人。沿着小路往水边走去,沿途可看到不少警示牌。
7月19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该矿坑,在现场看到,不少市民在此处游玩,部分小孩没携带任何防溺水设备。
通过国家消防救援局湖南机动队伍携带的水下机器人,记者看到了水下的场景。水下布满杂物,石头和树枝随处可见,水下机器人在水下时数次被卡,这些杂物随时都能轻易将人划伤。
水下机器人在牵引绳的控制下在水中探索,水深之处如同见不到底的深渊,探索过程中,水下机器人的牵引绳还被树枝缠住了。
矿坑水深可能有100多米
这个矿坑到底有多深?社交平台上,有不少人讨论这个问题,但似乎没有准确数据,有网友说十多米,有网友说数十米。
“这个废弃的矿坑经过多年积水,水深有100多米。”长沙蓝天救援队队员师斌现场查看情况后说:“水下机器人潜水下去,在3.5米的地方就被水草和树枝缠绕了,如果人下水的时候碰到这种情况,救援是非常困难的,很难生还。”因为水下机器人下潜深度有限,目前无法准确探测出矿坑内的真实水深。
若发生溺水,这里有哪些救援难点?师斌表示,此处最大的难度是救援人员对水下情况完全不了解,“有水草、有各种枯树枯枝,水下机器人都下不去的话,潜水员再下去也会非常危险。对于没有专业救生设备的市民来说,在这种水域下水是非常不安全的,若发生溺水情况,很难施救”。师斌提醒,大家在欣赏美景的同时也要敬畏自然,尊重生命,爱护生命。
街道办:设置了禁止游泳警示牌
实际上,早在3年前,记者就曾探访此地进行报道。
2022年10月5日,记者来到该处被网友称为“长沙纳木措”的矿坑,发现该地实际是以前用于水泥原料生产的坑,已经有很多年历史,后被弃用。原本是打算开发成景点,后因一些原因被搁置。
因为矿坑一直处于荒废状态,矿坑内的积水非常深,之前还有人前往此处进行潜水,但实际上,正是因为没有系统评估,坑内的安全风险很大。同时,市民开车前往矿坑时经过的矿洞安全状况也存在一定隐患。
当时,因为不少网友被社交平台上的“大片”吸引,纷纷前来打卡。该矿坑所辖的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急办工作人员在路口处值守,看到有市民试图前往相关地点,均立即进行了劝返。
记者将此情况反馈给坪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村上及街道均安排了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巡逻,也设置了警示牌进行劝阻,该处禁止游泳。希望广大市民不要涉险下水,以免发生悲剧。
溺水后黄金救援时间只有4分钟
一旦孩子发生溺水,应该怎么施救呢?专家介绍,溺水施救一定要抓住黄金4分钟。儿童溺水后4分钟意识丧失,随着时间的增加,脑损伤的严重程度也在增加。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首都儿童医学中心急诊科主任医师郭琳瑛介绍,孩子捞上来之后,放在岸边千万不要去控水,大声在耳边呼唤,如果孩子没反应,请周围的人帮助呼叫120,拿AED,同时给孩子摆好体位,侧过头把嘴里可能呛进去的泥沙石头等异物掏出来,然后做2~5次的人工呼吸,假如通气之后,孩子没有恢复自主呼吸,要立即开始进行正确的心肺复苏。郭琳瑛介绍:“两乳头连线中间的部分,手掌根部压住,然后进行按压。每分钟按压100~120次,深度要够,基本上是小朋友身体的1/3,也就4到5厘米的深度。直到孩子能够恢复自主呼吸和心率。”
医生介绍,孩子发生溺水后不要倒挂拍背、奔跑摇晃,这样不仅无效,反而延误了抢救的黄金时间。
工程建设形成的坑池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024年7月1日,《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池塘、水潭、水渠、河段、湖泊、水库、码头、渡口、公用水井、公园内水域等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预防溺水主体责任:(一)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二)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