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
湖南拟立法保护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开山、采石、开矿
2025年8月1日
本报长沙讯 7月31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记者从分组审议现场获悉,目前,湖南有704个中国传统村落,数量位居全国第三。在保护传统村落的实践中,存在保护主体和措施不明确、村落空心化以及活化利用不足、传统村落保护与村(居)民利益维护存在矛盾等问题,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为更好保护传统村落,《条例(草案)》明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要求,第八条规定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批准、备案程序。明确传统村落保护内容,第九条规定,传统村落应当对选址、格局、风貌及自然景观等实施整体保护;重点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保持传统文化、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的延续性。 《条例(草案)》明确禁止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开山、采石、开矿,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活动。 为解决传统村落空心化和活化利用不足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文化传承措施,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应当挖掘传承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支持传统建筑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开展技艺传承活动;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适度有序发展产业,第十六条规定,鼓励传统村落适度有序的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等产业。规定完善公共设施,第十七条规定,政府应当完善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实现传统村落“活态传承”,避免“空心化”,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原村(居)民迁出传统村落,鼓励原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记者邓舒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