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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统一刊号:CN43-0057
  • 2025年8月2日 星期六

禁止向溶洞排废排污

湖南出台新规保护环境

2025年8月2日

    本报长沙讯 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7月31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8月1日举行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卿晓英介绍,2025年5月,张家界慈利县溶洞污染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省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会议,对加强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保护立法作出决策部署。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织密生态保护网,填补溶洞、天坑保护地方立法的空白。在《条例》第十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天坑、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明确“科学利用与严格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条例》第二十二条提出:“利用溶洞、天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坚持科学利用与严格保护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做好规划,明确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指引规定。鉴于国家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湖南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在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方面已设置了较为详尽的处罚规定,为避免重复,在《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记者邓舒文实习生侯宝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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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保障外卖女骑手、电商女主播权益

    本报记者邓舒文实习生侯宝睿长沙报道

    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痛点难点,7月31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鼓励降低多孩家庭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成本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为积极应对人口发展新形势,《实施办法》在健全生育支持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方面作了不少法治保障。

    例如,强化生育保障。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完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育儿补贴等保障措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将适宜的产后康复、分娩镇痛、辅助生殖技术等项目逐步纳入医保支付,减轻生育医疗负担。同时要求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孕期、产期心理筛查纳入常规孕检和产后访视,从生理和心理双重保障孕产妇权益。

    又如,扩充育幼服务。健全普惠育幼服务体系,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育幼模式发展,破解托育难题。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为职工照顾子女提供便利,平衡工作与家庭责任。

    分担养育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降低多孩家庭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成本,减轻家庭日常开支压力。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儿岗,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构建生育成本共担机制。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华学健表示:“这些规定直面群众‘生不起、养不起’的现实关切,通过制度创新将生育友好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实践,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设和谐家庭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打破女性职业发展的“玻璃天花板”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有三大亮点:

    强化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的刚性约束。明确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对孕期或哺乳期不适应原岗位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岗位或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待遇、限制晋职晋级,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特别禁止以降低待遇、单方面调岗等方式迫使女职工辞职,从源头上遏制变相侵害权益的行为。

    突出对新就业形态女性的权益保障。针对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专门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从业人员的生理特点,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这一规定填补了新就业群体中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空白,为外卖女骑手、电商女主播等群体的特殊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构建全周期就业支持体系。一方面,明确政府和人社部门有责任为妇女提供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另一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开展上岗、在岗、转岗、返岗培训,强化有利于女性人才发展的措施,通过“培训-就业-发展”的全链条保障,打破女性职业发展的“玻璃天花板”。

    

    

    

    让弱势妇女维权“有门有路有人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对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也作出了细化。

    加强部门联动,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建立反家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首接部门要做好案件受理、转接和跟进工作,县级以上妇联可以督促家庭暴力重大案件协同处置。

    畅通救济渠道。规定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协助执行。

    强化维权支持。明确遭受虐待、遗弃或家暴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因遭受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困难妇女,法院、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再行补办手续;检察院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诉讼能力较弱的妇女可以支持起诉,切实让弱势妇女维权“有门有路有人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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