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救治时主人溜之大吉
2025年9月18日
本报综合 带宠物狗去宠物医院治病,狗主人却趁医生做手术时悄悄“开溜”,还在医院找人结算费用时拒不承认,可行吗?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趁医生做手术时“开溜”,拒绝支付费用 当日凌晨,许某发现自己的宠物斗牛犬正在挣扎抽搐,非常痛苦,他立即抱着爱犬到长沙某宠物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该犬存在严重中毒症状,生命垂危。双方沟通后,许某同意救治宠物狗,并自愿承担救治费用和救治后果。不可思议的是,许某却趁医生实施手术过程中,分文未付便悄然离开。之后,斗牛犬经医治无效死亡。当医院找许某结算医疗费用2056元和动物尸体处理费用300元时,许某先是拒接电话,然后直接关机断联。 宠物医院立即报警,警方联系到许某,但许某却以“我不是狗主人”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诊疗费用。无奈之下,宠物医院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了许某。 法院:许某应向宠物医院支付相应费用 案件审理中,从监控视频证据中可见,许某将斗牛犬送去救治时,医院明确告知了许某治疗该犬所需的医疗费用。医院与许某联系要求结算时,许某却声称该犬是“另一个女孩”的,并将该女孩的微信推送给院方。但当医院联系到该女孩时,女孩却表示许某早已领养了这只斗牛犬,成为新主人。 法庭调查中,许某多次表示女孩才是真正的狗主人,但拒不提供相应证据,随后直接玩起了“失踪”,对法官也“断联”。 法院认为,许某携带宠物狗前往宠物医院治疗,宠物医院经许某同意后进行治疗,为许某提供了服务,许某应向宠物医院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及动物尸体处理费用。许某虽辩称狗主人系案外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如被告许某有证据证明本案中的宠物狗系案外人所有,可以另诉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向宠物医院支付医疗费用2056元和动物尸体处理费用300元。 判决生效后,许某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月14日,宠物医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许某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 法官:依法养宠、文明养宠是基本准则 饲养宠物,是个人情感的寄托,饲养人同时承担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责任,需对宠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养犬登记证、疫苗接种证明、购买记录、支付凭证等,均是认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关键证据。 带宠物就医并接受服务,双方即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享受了医疗服务后拒不付费,构成违约,法院对此坚决予以否定,让“逃单者”无处遁形。 超越法律层面,此案更是一次对社会责任的呼唤。作为宠物的主人,依法养宠、文明养宠是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