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堂食商家可能要有专属标识了
网络餐饮服务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0月17日
据新华社电 无堂食外卖、“幽灵外卖”等社会关注的外卖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将进一步规范。记者16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其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通过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在食品安全上的责权边界,细化平台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以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征求意见稿明确“一证一店”的经营模式,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明确平台提供者信息公示的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同时,为“无堂食”商家加注专属标识,并对展示位置和页面进行规定。 商家 应具有实体经营门店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 不得将订单加工制作外包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网络餐饮服务提供的餐饮食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提供的餐饮食品保持一致。 应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和便于消费者辨识,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配送有特殊要求食品应注意保存措施 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易腐餐饮食品的,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外卖平台 应设置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平台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禁止通过协议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等区域运营服务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明确进入和退出标准。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应对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审查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实地审查,留存实地审查记录备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及经营资质编号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载明的信息与实际经营一致。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明厨亮灶”进行审查,未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不得上线交易。 应禁止商家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 平台提供者应当禁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加工制作、卫生环境等进行监测和抽查。每月线下抽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2年内实现全覆盖。监测和抽查结果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及时制止、暂停服务等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对无堂食商家加注“无堂食”标识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首页以及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无堂食外卖提供者”)主页面对无堂食外卖提供者加注“无堂食”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