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冲入鱼塘,鱼群死亡谁赔
2025年10月17日
本报综合 夜晚行车不慎冲进鱼塘,不仅车辆“泡汤”,更导致鱼塘内的鱼群死亡。鱼塘主损失惨重,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究竟谁来“买单”?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车辆漏油致鱼群大量死亡 2024年10月27日晚,庄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新晃县某镇一钓鱼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径直冲入道路右侧的鱼塘,无人员伤亡。但事故导致车内机油、汽油等有害物质泄漏,鱼塘水质受到污染,鱼群大量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事故车辆登记在罗某名下,车辆系罗某借给庄某驾驶,庄某具有驾驶小型汽车资质。该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乙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及“停业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相关条款已加粗、加黑提示,车主罗某已签字确认。 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鱼塘主刘某将罗某、庄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刘某申请,鉴定报告显示,鱼塘的总损失为108527.62元。 法院:责任三方共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漏油算不算“污染”免赔?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如何划分?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乙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漏油造成的污染属于免责范围。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将“污染”与战争、核辐射等重大灾难性事件并列,通常应指难以人为控制的重大污染。本案中车辆事故导致的普通油料泄漏,其性质与程度远未达到前述标准。上述条款系乙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乙保险公司)的解释,即本案的油污泄漏不属于乙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引发的可得利益丧失或费用的增加。本案中,污水处理费用,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用、鱼获损失、打捞鱼尸及处理费用等直接损失费用共计80631.62元,停业损失补偿、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费用共计29096元。直接损失属于乙保险公司赔偿范围,间接损失乙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车主罗某与乙保险公司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此外,本案中,某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庄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同时,案涉车辆系罗某借给庄某使用,庄某具有驾驶资质,现有证据未显示被告罗某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庄某作为实际驾驶人,因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又因案涉小型汽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鱼塘主刘某的损失首先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由驾驶员庄某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财产损失(间接损失)2000元,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直接损失80631.62元,驾驶员庄某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709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