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住房困难标准以人均住房面积50%衡量
2012年1月8日
本报长沙讯 在政协长沙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长沙市政协副主席周秋光和长沙市政协委员、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石长松一起提交了一份题为《建立与国民经济同步、协调、可持续的住房保障机制》的提案。提案指出,长沙的住房保障工作推进过程中还存在筹建资金难以落实到位、个别区县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视不足、现行保障标准偏低等问题。 “保障标准要实现动态调整。”提案指出,近几年,长沙市城镇人居住房面积不断增加,2010年城市人均住房面积达到了30.88平方米。但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仍以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为标准,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仍以低于200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即每人每月1010元为标准。 “这与全省的要求以及发达城市相比都已经明显落后。”因此,提案建议将低于城市人均住房面积50%作为衡量住房困难的标准,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的认定标准也必须要随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而调整。“这样才能使住房保障惠及更多群众,也才能使住房困难群体更大程度上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要创建稳定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提案指出,住房保障是一项涉及面广、周期性长的系统工程,稳定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要将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同步增长。“这不仅能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也能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同时,除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功效外,政府还应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资模式,尽快建立市级融资平台,有效吸纳社会投资,实行金融、税收等一系列激励性优惠开发制度,鼓励投资商更多地与政府合营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可将建设、管理、运营交由投资商一体化开发运作,进而提高住房保障运作的市场化程度。记者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