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6月1日起实施
将开展黄岩岛及附近海域海洋预报
2012年5月21日
综合新华社、央广报道 记者20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关于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就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等作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介绍,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遭到破坏,条例指出,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条例明确,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 条例要求,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要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条例还规定了除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记者获悉,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20日在天津举行揭牌仪式,标志着我国在承担制定全球海洋观测标准、实现全球海洋观测数据资源共享、提升海洋观测质量等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 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司长王锋表示,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在开展海洋预报时,当然包括黄岩岛在内的海岛及附近海域海洋环境预报。“我们现在已经完成了对渔船的海洋安全保障系统的建设,下一步我们将开展对渔港的海洋安全保障系统的建设。同时也开展针对渔场的海洋预报,我们国家有53个渔场的海洋预报,当然这里面也包括黄岩岛。我们也能够适时的开展包括黄岩岛在内的,包括钓鱼岛、东沙、西沙、南沙、中沙等海岛的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