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改革
法律层面改革“正在研究”试点具体内容一直未公布
2012年11月22日
10月9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说,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在此之前,用来取代劳教制度的矫治制度,已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4个城市进行试点,但试点的具体内容至今仍未公布。 与此同时,重庆、黑龙江等地也开始自行试点、微调,尽管这种“纠正”,本来就是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内容。 本报记者周喜丰 实习生夏沛 北京报道 作为劳教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还是要尽快出台具体方案。如能在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前,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议或意见,既是对劳教制度改革的全面宣传,也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能大大减少改革方案在执行中的阻力,促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界人士 改革劳教制度,立法进程缓慢 对劳教的批评持续了多年,呼吁废止或改革劳教的声音也此起彼伏。 早在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即宣布,《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下称矫治法草案)已列入当年立法计划,但立法进程步履蹒跚,这个意图取代劳教制度的法律至今没有出台。 矫治法草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计划于当年4月上会审议。 相较于劳教制度,讨论中的矫治制度的性质、决定程序和执行方法,均对劳教制度做出了大范围的调整。 比如,针对劳教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问题,矫治法草案中,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而且规定,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裁决劳教决定是否有效。同时,当事人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 不难看出,如此一来矫治法草案下劳教的决定程序准司法化了,将劳教制度的决定权交给法院,希望借此有效地避免出现随意扩大劳教适用范围的不当现象。 时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的王公义曾参与矫治法立法讨论,据他介绍,相比劳教制度,讨论中的违法行为都更加合理、合法,“一旦改革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 然而,最初的几次会议后,一些曾经参与草案的专家即感受到了阻力。最终的结果是该草案搁置了,2005年4月,矫治法草案未能如约上会审议。 类似情节在2010年重演,当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矫治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开展了几年,已列入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进度会加快,也列入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日程中去。”然而,这一年草案上会的计划依旧没有实现。 四城市试点内容,外界难知详情 法律未颁,试点先行。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甘肃兰州、山东青岛、江苏南京、河南郑州4个城市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 根据方案,试点城市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政府法制办、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等机构的负责人。 然而,试点的具体内容至今仍未公布,外界难知详情。王公义表示,因此次试点针对的是审批环节,司法部没有参与。 根据各试点城市透露的情况,该试点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地点仍设在市公安局,由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岛市有关部门透露的具体做法是,劳教审批环节的试点即是将劳教的决定权,转交给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数个部门、不同行业的人员组成,对每个个案共同商议、讨论决定。 南京方面同样是要求成立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具体试点工作由该委员会负责。 而在郑州,其焦点集中在劳动教养的审批权上。这也是郑州市迟迟没有公开劳教制度改革具体内容的原因之一。 郑州当地媒体称,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独立于公安机关之外的问题上,有两种声音,一是放在司法机关,比如说法院;一是放在综合协调部门,比如说综治办。 但是法院和综治办都不想接过这个烫手的山芋。因为劳教案件的审批程序并不比刑事案件少,而且承担的责任大。 “作为劳教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还是要尽快出台具体方案。如能在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前,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议或意见,既是对劳教制度改革的全面宣传,也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能大大减少改革方案在执行中的阻力,促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少法律界人士如此认为。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认为,如果主导权仍在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这样的试点并无实质意义,真正的变革应是将劳教司法化,交给法院裁判。 地方自行改革具有“先锋”价值 目前,迟夙生也代理了多起因上访劳教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案件。在办案中,她发现地方在救济途径上,也有细微变化。“在黑龙江,过去申请复议,案件的卷宗都在公安局,整个案件不出公安,现在申请复议要到省一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卷宗已不由公安控制,而由政府法制办管理。” 迟夙生认为,这意味着劳教救济程序跳出了公安这个圈,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公安权力的一种制约。但据记者了解,此类变化仍属个别地方的自行试点。迟夙生认为,这并不会改变劳动教养由地方政府主导的现状。 今年5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作了一系列修改,《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中,对卖淫嫖娼者可予以劳动教养的规定被删,这意味着,重庆对卖淫嫖娼者将不再进行劳教。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修改的依据来自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立法法》和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两部法律均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中,《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有专家认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于法有据的正常修法行为。但问题在于,《行政强制法》1月1日已然实施,为何5月才来校正法律冲突?而且,《行政强制法》是在2011年6月30日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从公布到实施,《行政强制法》有6个月的新法过渡期。这段时间,正供各地和各部门对照新法进行审查,并在发现法律冲突后通过及时的立、改、废,以确保《行政强制法》一旦正式施行就能得到切实适用。 法律专家认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依据《行政强制法》对本地法规进行的“纠正”,还是姗姗来迟了。尽管如此,重庆市在处理《行政强制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冲突上,仍具有“先锋”价值。作为劳动教养制度直接法律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同样面临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但这些行政法规迄今未见“纠正”。 社会各界对劳教改革的诉求与日俱增 中国劳教制度始于1950年代,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劳教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教工作,审查批准劳教人员。 但2002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成立劳教审批委员会审批劳教案件,并代行了劳教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该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也由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承担。 “本来是民政、公安、劳动三家要做的事情,公安一家就干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状况一直遭到舆论诟病。 “虽然公安机关用起来很方便,但在实际操作中,程序不彰,弊病丛生。”一位法学专家说,劳教制度的变异,不但成为控制上访的维稳工具,也成为回避办案风险、利益勾兑的温床。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公开宣称,对于上访者“一次训诫、两次拘留、三次劳教”。一些地方规定,进京在重点、敏感地方上访,可直接认定为扰乱公众秩序。 此类做法引发舆论反弹。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认为,正是这种劳教功能的异化,使得社会各界对于劳教制度的改革诉求与日俱增。 在最初的设计中,劳教本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教对象不是犯人,不能当犯人管理,要“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去管”。 曾当过13年劳教所管教的北京律师王甫说,劳教制度的根源在于迷信“劳动可以改造一个人”,劳教所里的劳教对象要承担着高强度的劳动,劳动教养的本意被扭曲。 体现在中国司法机关的语境中,劳教与劳改对象也被合称为“两劳人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说,劳教制度的最初设计跟劳改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执行方式上也有很大不同,但实际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现在劳教与劳改没有区别,劳教就是‘二劳改’,如果一个人被送去劳教,老百姓就以为是去坐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