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新标准今天起实施
2013年8月1日
本报长沙讯8月1日起,湖南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的标准规定施行。相比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这次的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我省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4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40万元。而在2012年5月起实施的《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2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相关人员表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了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的标准,并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记者刘颖通讯员曾妍李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