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
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等
2018年10月27日
据新华社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消防救援衔条例、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10、11、12、13、14、15、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 聚焦 明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通过!”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迎来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 新修改的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通过法律对缺席审判作出制度安排,剑指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新修改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刑诉法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后来根据各方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作了相应扩大。 “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表示。 被告人缺席的审判,如何确保公平公正?这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根据新刑诉法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设计,缺席审判被告人的权利将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