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杆夺命谁该担责?
2018年11月1日
10月29日,“江西新余一少年将身体伸出轿车天窗撞限高杆身亡”视频引发关注。 新余市公安局通报称,事故发生于10月28日下午,驾驶人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当事发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横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钟某当场死亡。 据报道,开车的是渝水区良山镇中学的袁老师,他是孩子父母的好朋友,两家人关系非常好,上午去看花海,中午去水库吃便饭,下午一起回城。事情发生的时候,孩子的父母在另外一辆车上。 事故中的各方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对此,记者对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陈丽凤、郭静霖两位律师进行了采访。 小车驾驶人和男孩监护人(父母)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认为,一方面,小车驾驶人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有义务保证乘车人的安全。即使驾驶人并不存在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车内乘客出现死伤情况,驾驶人仍会被要求承担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小车驾驶人的车内有未成年的乘客,驾驶人要负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与部分监管责任。并且,如果小车驾驶人明知该未成年乘客将身体伸出了车外,却没有有效制止该未成年乘客的危险行为,则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过错责任。 其次,本案中男孩的监护人对于其监护失职和教育失当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方面,作为小孩的监护人,虽然未成年小孩在朋友车内,也不能完全转移其监护职责;另一方面,监护人有义务教育小孩,并告诫小孩不能实施相关危险行为。并且在本案中,若小孩的监护人在乘车时已经看到小孩存在有将身体伸出车顶车窗外的行为,并未告知驾驶人或者告诫小孩,放任小孩的行为持续发生,那么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目击并拍下全过程的后车未对前车进行提醒,是否应当担责? 目击并拍下全过程的后车因为与前车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故不应当担责,后车仅仅需要在道义上进行提醒。但是,如果后车是同行人,或者是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的,如警察、交警等,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若后车上并无法律上具有救助义务的人员,那么后车亦不具有法律上的提醒义务,此时也不承担相应责任。 死者家属是否有权向交通部门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由此可知,考察死者家属是否可以向交通部门索赔,关键点在于:限高栏的修建是否违反了交通设施修建的相关规定;交通部门是否在限高栏处尽到合理的提醒、警示义务;交通部门是否存在其他相关的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若是交通部门在以上三个方面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死者家属可以向交通部门索赔。 本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