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争吵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故原因公布 □遇到争执司机乘客应该怎么做
2018年11月3日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11月2日有了重大进展:事故原因公布,坠江原因系车中一名女乘客因为过站,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争执下的5分钟,导致这趟载着十多条生命的公交车永远不能再抵达终点。遇难者中,有一家四口,有去给亲人过生日的老人…… 事故原因让人震惊。乘客与司机争吵,生活中常见的场面,谁能料想,这样一种随时可能发生的行为,会导致公交坠江、十多人殒命的惨痛事故? 网友在致哀的同时,也都在深刻地反思:如果遇到这样的争执你会怎么做?我们自己学会了控制情绪、足够遵守规则吗? 原因查明 乘客与司机互殴引发坠江 据新华社电 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公安机关先后调取监控录像2300余小时、行车记录仪录像220余个片断,排查事发前后过往车辆160余车次,调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周边车辆驾乘人员、涉事车辆先期下车乘客、公交公司相关人员及涉事人员关系人132人。10月31日零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监控显示,公交车行进途中,女乘客刘某与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发生争执互殴,过程中公交车失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各方观点 刑法专家解读:双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报记者马慧长沙报道 根据警方11月2日的通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系车中一名女乘客因为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随着事故原因的公布,此事引发集体讨论:如何看待公交司机和乘客行为?死者家属应该向谁索赔? 关于刑事责任 双方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认为,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两人在正在驾驶的公交车上,由激烈争吵发展成互殴行为,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造成重大威胁。而且已经造成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行为和日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有刑法意义上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是追究行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另外,从主观看,两人在公交车上斗殴,而且一人是驾驶员,两人应当知道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威胁到多数人的生命,却放任结果发生。乘客刘某多次殴打司机冉某,而冉某被攻击后,在驾驶公交车时离开方向盘,与女乘客互殴,主观上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综合主客观两个角度,两人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因为两人均遇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事责任消失。而公交车公司作为运输合同上的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索赔 家属可要求公交公司等赔偿 对于受害者家属应如何索赔,彭新林认为,从目前视频和官方公布结果看,乘客刘某的责任比较大。如果乘客刘某有遗产,可以在遗产范围内,向刘某的遗产继承人索要相应赔偿。司机冉某也有责任,由于是在驾驶公交车途中发生事故,公交车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家属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孙治钢律师也认为,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司机应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受害者家属可向公交公司索赔,而刘某因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赔偿请求可能会区别对待。 公交车司机遇袭撞车是“潜规则”? 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故的公交车行车记录视频发布,引发网络热议。有网友认为,从视频上看,驾驶员遇袭不仅没有减速、刹车,还有猛打方向盘的动作,似乎是“故意撞车”。甚至有自称“内行”的网友爆料称这是公交车行业的“潜规则”:“如果有乘客打他们,他们会故意去撞车。这样乘客就会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网上还流传出多张司机交流群截图以证明这样的“潜规则”。 “调查报告得出乘客和司机行为都涉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论,不存在争议。”法律界人士指出,乘客与驾驶员在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互殴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基本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针对网上流传的公交车司机“潜规则”一说,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真的存在,那司机的行为本身就已涉嫌违法犯罪:“如果司机主观上采取故意撞车等罔顾他人安全的危险行为,在车辆行驶中有擅离职守或其它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样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既然现实中存在无理取闹的行为,那么公交公司对于如何处置此类事故应该做好预案,并培训司机熟练掌握,及时应对。”业内人士指出,与其让没有根据的“潜规则”传言流传,不如制定安全且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及相应的后续对涉事乘客的追责机制。 本报综合 如果是乘客 遇到争执怎么办? 公民应有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识 本报长沙讯 据媒体报道,4月20日,湖南一辆由衡阳驶往长沙的长途大巴上,一个50岁男乘客因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出手抢夺方向盘,车辆随即发生剧烈摇晃。司机反应迅速,牢牢把控住方向盘,后方一乘客则一脚猛踹,将该男子制服。随后司机将车靠边停稳并报警。所幸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马长生表示,维护公共安全,牵涉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结合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如果乘车人对滋事的人不管不问,每个人都将成为受害者。公共秩序一旦受到破坏,每一个人都可能遭遇灾难。所以,维护行车秩序、保护行车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乘车人的利益。 在公交车上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孤立的,有个别人在公交车上不守秩序,在车上闹事,骚扰司机,这个时候乘车人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大家一起维护行车秩序和公共安全。 “公民应该有这种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识。”马长生说,对个别不守秩序、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是完全可以制止的,并且办法有很多,因为闹事的人是个别的,乘车人是大多数的,大家可以劝告闹事者,如果对方不听,乘车人可以要求驾驶员停车报警。如果闹事人持续对驾驶员造成侵害,可以对侵害人进行当场制止。 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公民有权利在必要的时候,对不法侵害行为给予制止。 记者黎棠 如果是司机 与乘客发生纠纷怎么办? 如果解释没效果就靠边停车并报警 本报长沙讯 在城市里,公交车是最为普遍的公共交通出行工具。在这个空间里,人来人往,每天都可能发生各种情况。11月2日,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原因公布,引发讨论。在日常运营中,公交司机们都遭遇过哪些突发状况?他们又是如何应对和解决的?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湖南龙骧巴士有限公司的资深驾驶员。 38岁的周干是龙骧巴士602路公交车的驾驶员,开公交车已有十来年了。他在工作中也遭遇过被打的事情。他回忆,两三年前的一天,下了很大雨,他当时开着602路车到了一个站点。刚把车停靠在站台,把车门打开,一个男子便冲上公交车骂了起来:“你××把水都溅到我身上了,你晓得不’”,周干当时确实不知道雨刮器的水甩到了他身上,所以就说了句“我不晓得,我也不是故意的”。说完这两句,对方便开始拳打脚踢,周干赶紧用手抱头躲避并呼救。随后周干拨打了110和车队电话,男子却迅速坐另一辆车走了。 邹争是龙骧巴士167路的公交司机,他也有过类似的经历。当天,他驾驶的公交车进站时,因为前面没有其它公交车,他按规定把车开到了站点的最前面,一名从后面跑过来乘车的乘客很不理解,上车后就骂:“你有毛病吧?你是故意的吧?看见我站在那里,还停到前面来,让我跑这么远。”这位乘客对邹争动了手。 周干和邹争都拿到了公交公司的“委屈奖”。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智能运营管控中心服务安全组组长宋杰介绍,这个奖项的设立,是为了奖励驾驶员在行车服务过程中,由于乘客等对驾驶员工作不理解、故意刁难等,驾驶员仍采取忍耐、克制态度,耐心解释、主动道歉,不与乘客发生直接冲突,坚持文明服务、以理服人的行为。 当与乘客发生纠纷时,司机应该怎么做?宋杰说,驾驶员每天面对的乘客很多且复杂,确实存在一些乘客不理解驾驶员工作的行为。一旦与乘客发生争执,公司一般会要求驾驶员进行简单解释,如果乘客依然不能谅解,就靠边停车,拨打110和车队电话。 遇到打人的乘客,驾驶员不能轻易还手,“就算有理也不能轻易动手,那样有理也会变成没理了。”周干说,平时遇到这种情况,也有很多乘客会帮忙说话,比如有的乘客会说“别在这里影响驾驶员,一车人的安全都掌握在他手里,有什么事下车再说”。 记者黎棠 监控还原 争执下的最后五分钟 10月28日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车发车。事发时为当天第3趟车。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22路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下车,刘某未下车。随后刘某发现已过目的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站,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起身走到驾驶员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 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时速为51公里),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行驶的红色小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桥梁防撞 护栏应起到抗撞和纠偏作用 本报长沙讯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发生后,11月2日公布的视频显示,司机在与女乘客争执中,车辆失控越过护栏坠入长江……桥梁的护栏在什么情况下能起到防撞的作用?不同桥梁的护栏防撞标准是什么?为此,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省内相关工程设计代表杨志杰。 “防撞护栏的设计首先是安全第一。”杨志杰介绍,而设计要根据前期规划的道路等级,再对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规定道路等级相对应的防撞护栏等级,来划定相匹配的护栏形式和标准。 他介绍,防撞护栏有两个主要作用,除了抗撞之外,另一个是“纠偏”,“车撞到防撞护栏后,要能够通过护栏将它纠偏到道路走向,这样的导向作用能保证至少不会从桥上掉下去”。 以一个正在进行快速化改造的道路工程为例,这项改造工程是在2016年设计的,“因此,其防撞护栏,也就是防撞墙是按照当时《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的最高标准来进行设定的,也就是SS级标准”。 怎么理解SS级标准?他介绍,“实际上,设计细则中设定防撞护栏的承受撞击的力度是经过很多次模拟实验测算出来,每一个等级都对应相应的标准,SS级对应的力度,可以理解为在5米范围的防撞墙至少可以承受520千牛的力。” 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细则中,防撞护栏的等级及相关技术标准也在之前的基础上进行了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防撞护栏并不只有防撞墙一种形式,根据道路需求的不同,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有的大桥跨河段考虑到景观需求,采用了镂空状的不锈钢护栏;高速公路常采用的是波形护栏;部分城市道路人行道边,会采用高路缘石结合护栏作为防撞设施等”。 记者罗雅棋 网友“星火燎原”:这个事件教会我们几点:第一,遵守规则的重要性,不遵守规则,害人也是害己;第二,及时制止违规者的行为,才能保护大家也保护到自己。 网友“Anthony”: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刷屏了,大家都在怒骂挑事女乘客,惋惜无辜的生命。插队、大声喧哗、刻字留名等生活中我们习以为常的这些并不是小事,也该引起大家的反思! 网友“爱吃烤串”:猜测了无数种原因,原来就是这样最日常最令人无语最让人唏嘘的一种……不知公交车坠江的一刹那,这两人有没有时间后悔?这事件给我的反思太多,见义勇为、路见不平、守望互助、对公序良俗的自发维护,这次事件中为什么没有及时出现……至少,下一次,我会选择鼓起勇气站出来。 本报记者马慧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