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停办供职人员如何索赔
律师:除要求结算工资,还可主张赔偿金
2019年6月27日
本报长沙讯 签了三年的工作合同,班还没上满三个月,供职的教育机构就突然停止办学了。不仅如此,事先还并未接到相关通知,陈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陈女士供职于湖南熊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教育”),6月25日上午他突然接到公司停止办学的通知。陈女士赶到办公室一看,发现大门紧闭,自己和同事的教学资料、盆栽等私人物品都被放在门口。收到停办通知后,老师们与公司的几名负责人联系,要求立刻结算工资,未得到正面回复。 25日下午,陈女士告诉记者,熊猫教育的刘校长已主动联系他们清算工资,还会进一步协商课时费结算及后续赔偿问题。 陈女士今年4月1日与熊猫教育签订劳动合同,任语文老师,有效期为三年。 6月25日上午10点52分,熊猫教育的教师在微信群中接到通知,称“由于校区长期亏损,从今天开始将停止办学,晚辅导和上课将全部停止。老师们的本月工资和课时费将于7月10日按时正常发放”。 看到消息后,陈女士等人立即赶到办公室,只见大门紧闭,存放在办公室的教学资料、盆栽等私人物品都被放在门外走廊上。 陈女士很气愤,“前一天我们工作到晚上9点多钟才走,为什么不通知就悄悄搬我们的东西?我们要求立即结算我们的工资。” 陈女士等人立即联系公司法人代表舒先生,舒先生称自己并不知情,他也在等股东刘校长的回复。 25日下午,陈女士告诉记者,刘校长已经主动联系了她们,并已结算基本工资,课时费和后续赔偿问题将会进一步协商。 记者联系到刘校长,对于突然停止办学一事,刘校长则称自己“之前就发过一些消息,保证不拖欠工资”。 实习生王佳箐记者宋凯欣 律师说法 可主张赔偿金 湖南良锐律师事务所阎开律师表示,熊猫教育突然停止办学,需要对授课教师结算工资,对未完成课时的学生要退还剩余学费,除此之外,还需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做出赔付。 阎开说,陈女士主张结算工资之外的赔付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实习生王佳箐记者宋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