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索赔1元抚慰金获支持
男子打架时将大舅子牙打掉,一年后被刑拘16天,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20年10月27日
彭某曾因家庭琐事与大舅子打了一架,当地派出所也于当日就打架斗殴一事传唤二人进行调解。可第二天大舅子邓某发现牙被彭某打掉了。 一年后,彭某突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起因还是一年前的那次打架。彭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6天后,越想越不服气,他决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当地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并赔偿1元精神抚慰金。 对于彭某的诉求,郴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给出了回应。 本报记者周凌如实习生吕柔萱长沙报道 2016年,郴州男子彭某因为家庭琐事与大舅子邓某打了一架。时隔一年后,彭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在他与邓某打架的次日,邓某牙掉了,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彭某一共被拘留了16天,此后长达数月里他被监视居住。最终,检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彭某心中有气,日前,他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嘉禾县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并赔偿1元精神抚慰金。 打架一年后才被刑事拘留 2017年5月24日,嘉禾县公安局以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侦查,起因是一年前的一起家庭纠纷。 2016年6月2日晚上9时许,因为一起家庭琐事,邓某与他的妹妹及妹夫彭某发生了口角,当场打了起来。 当晚,嘉禾县公安局珠泉派出所接到匿名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打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邓某的妹妹在打架中受伤并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邓某、彭某则被传唤至珠泉派出所接受调解未果。 次日,邓某在洗漱中发现牙齿脱落,前往医院住院治疗,邓某向公安机关陈述他受伤是在与彭某对打中,被彭某持连接钢管的水表击打所致。 2016年8月2日,经鉴定邓某口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然而,直到一年之后,2017年7月11日,公安机关才对彭某实施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将拘留通知书送达其亲属。2017年7月14日,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7年7月18日。 2017年7月17日,嘉禾县公安局向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7月25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彭某被释放,但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截至此时,彭某一共被拘留了16天。 嘉禾县公安局继续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月23日向嘉禾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因需补充侦查,于2018年1月25日决定对彭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18年7月8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19年12月22日,彭某向嘉禾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嘉禾县公安局赔偿其17万1元,其中包括1元精神抚慰金。 被拘留16天获得国家赔偿 嘉禾县公安局与郴州市公安局认为对彭某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合法合规,先后作出了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彭某随即向郴州中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嘉禾县公安局对彭某作出的刑事拘留到底合不合法? 郴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是一起轻伤案件,彭某因亲属间民事纠纷于2016年6月2日与人发生打斗,公安机关当晚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将近一年后的2017年5月24日才予以刑事立案,并于2017年7月11日对彭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对彭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是重大案件或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等情形,同时嘉禾县公安局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以对彭某先行拘留的情形。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期限与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最长为14天。而嘉禾县公安局对彭某拘留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26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期限。 本案中,嘉禾县公安局违反有关规定对彭某采取拘留措施,且拘留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此,彭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索要精神抚慰金1元获支持 记者注意到,这份近期公开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郴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了嘉禾县公安局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和郴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由嘉禾县公安局赔偿彭某人身自由赔偿金5548元(346.75元/天×16天);由嘉禾县公安局支付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也就是说,彭某被监视居住的1年时间,没有获得相应赔偿。 决定书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说明。赔偿委员会认为,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强制措施,对被监视居住的人并不构成羁押和对人身自由的完全剥夺,国家赔偿法没有将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的调整范围,因此,彭某申请对其被监视居住12个月进行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人彭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