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一次居民自建房全面排查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2022年9月26日
本报记者章杨梓昕长沙报道 9月25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 每户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不超过三种 根据草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居民自建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居民自建房,应当拆除的,依法拆除。 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应当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进行重点排查、整治和监管。 居民自建房在满足自住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住房用作经营,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在醒目位置张贴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标准要求;每户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不超过三种,经营从业人员和消费人员总数控制在三十人以下。草案公布之日前已经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调整至符合规定;禁止将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禁止在居民自建房从事工业生产;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将未进行安全鉴定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自建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居民自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还提出,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存在擅自加层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居民自建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农村居民自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和县城居民自建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