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后能否向父母追讨抚养费
2025年6月6日
本报综合 成年子女且有独立生活能力,是否还能向父母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近日,怀化市新晃县法院微信公众号6月5日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被告王某甲与包某乙于1999年8月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生育女儿包丙,2004年2月1日生育长子包某丁,2006年3月1日生育次子包某戊,王某甲与包某乙于2009年1月31日在贵州省织金县熊家场乡人民政府完成婚姻登记。2012年3月15日包某乙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甲离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黔织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甲与包某乙离婚,王某甲与包某乙所生女儿包丙、长子包某丁、次子包某戊由包某乙抚养。王某甲与包某乙离婚时,子女包丙、包某丁、包某戊均未成年。现原告包丙、包某丁均已成年,无不能独立生活情形,包某戊于2024年4月2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原告包丙、包某丁年满十八周岁前未向被告主张过抚养费,现原告认为王某甲在与包某乙离婚后,没有对其进行抚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新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子女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确保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消灭,同时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具有保护利益。子女未成年期间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索。本案中,原告包丙、包某丁现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无证据证实原告包丙、包某丁具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情形,故原告包丙、包某丁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包丙、包某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