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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6月6日 星期五

借款没有转账凭证如何要回

2025年6月6日

    本报综合  没有转账流水记录,借条约定的五年还款期尚未届满,债权人竟能提前收回全部本息?

    湘潭县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叔侄借贷纠纷案,揭开了“预期违约”规则的关键作用——当债务人一句“现在真还不起”,法律如何为债权人撑腰?

    案情回顾:向亲友借款以借给侄女

    2017年,侄女胡某以经营湘莲生意为由向叔叔张某借款。为筹措资金,张某不惜向11名亲友借款62.1万元,并以现金的方式转借给胡某。此后四年间,胡某先后出具14张借条和2张欠条。2020年10月,双方对账清算后,胡某重新签订总借条,载明借款本金62.1万元,约定年息4%、五年内还清,并确认欠付前三年利息。

    张某多年催讨无果无奈将侄女胡某诉至法院,要求提前还款,胡某坦言:“目前确实无力如期归还,最多每月偿还2000元。”张某不接受该调解方案,协商无果后要求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转账记录并非唯一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真实有效大额民间借贷中,转账记录是证明款项交付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依据。若以现金方式交付,出借人需提供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本案中,被告明确表示对案涉债务全部认可,且原、被告双方出借款项时出具的16张原始凭证金额与2020年10月9日双方汇总的借条借款金额一致,结合证人证言、出借款项时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情况,综合考量资金交付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本案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触发预期违约规则胡某“还不起”的明确表态,构成《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张某丧失对被告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利息计算有据双方2020年总借条明确约定“欠前3年利息”,结合张某实际出借时间,利息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法院最终判决:胡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62.1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2.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需筑牢“证据防线”

    大额借款时务必保存好转账记录、借条原件及聊天记录等凭证。若采用现金交付,需同步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并尽可能由第三方见证。本案中,张某虽未保留转账记录,但通过多次对账更新借条、收集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借贷双方对款项交付方式存在争议的,债权人需举证证明交付事实,缺失关键凭证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当债务人明确表示“没钱还”或转移财产时,即使借条未到期,债权人也可提前起诉。本案胡某的消极表态已构成“预期违约”,法院据此判决其提前还款。群众若遇类似情况,应注意固定短信、录音等证据,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债务人隐匿资产。法律赋予债权人“提前主张”权利,既是保护合法债权,也是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强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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