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务行为向公司借款要不要还
法院:需理清每笔款项的性质
2025年6月17日
本报综合 有借条,有转账,一定要还款?最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院微信公众号6月16日发布了这起案件。 王某于2010年3月入职衡阳某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王某长期在公司从事销售岗位,2024年11月王某从公司离职。2011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某先后向衡阳某公司出具了26份借款凭证,累计从公司领取16万余元。 王某离职后,衡阳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某向公司出具了借款凭证且领取了相应款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诉请王某偿还16万余元借款。王某辩称,部分款项是为了履行职务出差而发生的,系职务行为,不应偿还;对于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不应支持,请求驳回衡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衡阳某公司主张的相关款项,需要理清每笔款项的性质,是履行劳动合同作为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挂账,还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向公司的借款?款项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与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经审查,其中有17笔共计101754元系提成、安装费、差旅费、招待费、保证金等,可以认定为履行职务而发生的预支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予处理。另外9笔系民间借贷关系,在扣减超过诉讼时效的款项外,由王某偿还衡阳某公司借款2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